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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宝丰电动摩的被收缴罚款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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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5 2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宝丰电动摩的被收缴罚款一事
     夜半之时,一老友急唤,身在外地,家中老父三轮电车被查,狠要二千,求助!心里听着这个数字,心情便沉重起来!百姓不易,都是为了能够在这压力重重的社会之下(菜价都骑猪飞上天了),尽可能的改善家庭生活状况!老百姓,是受害者,无辜的。电动车是自已花钱买的,是政府鼓励新能源,让商家畅开卖的!百姓掏得是自己腰包,商家经营走的是你政府指导下的合法途径!怎么车一上路,竟又违法了?老百姓是受害者!但并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大的受害者,是基层这些个执行公务的民警、交警,这些个基层的公务人员,他们中间并不皆是出身就是强权和公门,他们大多的根,都是老百姓!如非上支下派,官员把虎皮令箭甩给他们,他们又如何忍心去针对自己的父老乡亲!必竟同根生,相煎无奈何!不是这坐镇一方的大员指示,如何愿意站在百姓的对立面,被骂,被戳脊梁骨!那是,最不愿的!还因为,这些基层的民警大多也是从部队转业回来的,他们初时的一腔热血皆是为国尽忠,为民服务!可如今........不得不受此汉堡堡式的委屈,看着流油身在福中,却是备受外在的挤压和内心的煎熬!
     县市级政府是儿子,省府是哥哥,中央是父母!儿子多了,父母顾不过来,毕竟是儿子,有时也难免娇惯了些!哥是亲哥,凡是弟弟的事情睁只眼闭只眼的事情!只要不把家里房子点了,随你折腾去吧!反正,花的钱是父母的!咱家不缺钱儿!可父母并不糊涂,每天和一群能人干将商量着如何让天下百姓过的更好,如何让这个国家更稳定,不受外贼欺侮.如何对每个儿子都尽量公允,管好这些个人数众多的,儿子!父母毕竟是父母,手心手背都肉,为了儿子好,为了不给父辈抹黑,儿子们犯错了,小错打手,大错打屁股,天捅破了,嘿嘿!听说有个叫米月的太后,也曾亲手一起杀了先皇的七个儿子,虽非亲生,但毕竟也是太后的儿子啊!可还是杀了!虽然你是儿子!就像这当今之儿子!
像诸多地方政府存在的地方作风一样,明明国家首府允许机动摩托上高速,可就是有地方政府就不让你上,原因是怕出事故!那干脆不造机动车,岂不少了更多事故!该是多好!明明国家首府明确规定,高速路上不允许违规查车,可就是有随时在高速上被查罚的大车,进退无门,唯罚可行,敢怒而不敢言的大车司机!如此种种,何须一一列举,民众早已看了太多,看得直到淡漠!都已成了这个社会存在的不良的却正常的奇葩!如此种种不得民心之事,不怪基层的公务人员,他们大多出自百姓,本性纯正者多!心怀卑劣者少!他们是愿意跟百姓,跟乡亲站在一起的,而非对立面,试想,谁人无父母,谁人不百姓啊!
鲁迅滚蛋了,鲁迅终于滚蛋了,在诸多不愿被鲁迅晒在黑暗下的虫子们的努力下,让鲁迅滚到了世界最无声的角落!
又愤青了!又愤青了!这个已不是扯犊子的年纪,却干了扯犊子的事,竟然妄想着凭一时之愤青,让这些儿子们都变得懂事!
!又愤青了,老了老了,却还想着年轻!
夜不能眠于辰时,执笔狂书于案前!
急雨不荡人间丑,狼行天下多愤青!
,急书于2016416日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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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6 10:45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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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6 13:36 | 只看该作者
淡漠和麻木的人民,无怪乎诸多怪像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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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6 13:50 | 只看该作者
好人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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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6 13:55 | 只看该作者

偶感而发自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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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7 01:15 | 只看该作者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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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09 | 只看该作者
权力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就会显得任性恣意.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往往没有得到保障,地方法规违反宪法精神,违宪审查机制应该建立,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可是没有宪法法院来维护宪法尊严,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义务就只剩下人民的义务而忽视了人民的权利,人们应该有自主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和方式出行的权利!与宪法规定精神相抵触相违背的地方法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违宪就是违法,违宪审查机制亟需建立.宪法进入可诉讼程序,违宪必究,以宪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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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22 | 只看该作者
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仍心存希望与梦想,每年的两会没有代表提出废除禁摩的的提案,等待!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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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32 | 只看该作者
违宪审查 编辑词条
B 添加义项 ?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2014年11月4日,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专家提出,法律体系构成部分中有违宪法精神的都应当修改或废止。同时,要强化违宪纠错机制,禁止地方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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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49 | 只看该作者
禁摩违宪,却无处诉讼,建立宪法法院受理违宪诉讼,把宪法变成可诉讼的法律,谁违反宪法规定就受到追究,把宪法规定的法治精神得到保障,才是真正地实现依法治国,地方禁摩规定是家法,宪法是国家法律,不应该也不能与宪法最高法律精神相违背,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否则不是法治国家,地方法规有一定的局限性,区域性,不能越俎代庖,僭越超制,不然就会乱局丛生,国将不国!宪法保护公民权利,既然摩托车合法生产销售,公民合法购置,依法纳税,缴纳规费,合法持有,为何被一些地方禁摩规定禁止路权?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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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50 | 只看该作者
违宪与司法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因此,从“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含义来看,“当代中国只有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且只有具体审查,没有抽象审查),“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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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52 | 只看该作者
违宪与诉讼

中国宪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对“宪法诉讼”的定义作过阐述,“宪法诉讼”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

一是原告认为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且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救济。但原告并不局限于公民等私权利主体,如在德国,州政府可以控告联邦政府违反了基本法对联邦与州权力划分的界限,从而破坏了联邦制原则的行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等公权力也都可以成为宪法诉讼中的原告。

二是被告应是公权力,而不能是私权利主体。被告是私权利时应由私法裁决,私法条文出现空白时可依私法的原则或通过扩大解释、类推等方法加以解决。在公权力中也并非所有被告是公权力的诉讼都是宪法诉讼,如公民控告行政机关的案件就是行政诉讼;公民与法院之间的纠纷通常也是通过上诉、申诉等司法程序予以处理。宪法诉讼中的被告主要是议会,其次还有国家元首(如总统)、政府首脑(如总理)等。

三是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应是宪法规范。如果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是法律,宪法在其中只起间接作用,则仍然是普通诉讼而不是宪法诉讼。但直接依据宪法裁决的也并不一定都是宪法诉讼,如中国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是依宪法第62条作出的,它可能是一种违宪审查(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全国人大所改变或者撤消的常委会决定没有违宪而仅仅是“不适当”时,就不一定属于违宪审查),但显然不是宪法诉讼,诉讼必须在法院进行。

四是被告一旦被判侵权就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如撤消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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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53 | 只看该作者
五是宪法诉讼应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如德国、奥地利、俄罗斯等国家在宪法法院所进行的诉讼,而美国等国家所进行的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违宪审查,严格说不能称之为宪法诉讼,而仅仅是一种司法的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区别在于,“宪法诉讼”首先是一种诉讼,即必须由法院进行,同时它还应当是一种专门诉讼;而“违宪审查”可能由专门法院进行(如德国),也可能由普通法院进行(如美国),或由专门委员会(如法国)、权力机关(如中国)进行。因此,“违宪审查”包括“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宪法诉讼”必须严格按专门的诉讼程序进行,而“违宪审查”中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权力机关审查虽也有一定的程序,但往往不是诉讼程序,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是按诉讼程序进行的,但又不是“专门”的宪法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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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54 | 只看该作者
违宪与实施

1、“宪法实施”不包括“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与“法的实施”有相似性,但又不能简单套用。依据法理学对“法的实施”的解释,“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监督”。“法的监督”应在“法的实施”之后,“法的监督”本身不应是“法的实施”的组成部分,因为总是先有实施行为,而后才有对该实施行为的监督,“法的实施”与“法的监督”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容关系。

2、“宪法实施”不包括“宪法适用”。中国法理学界一般将“法的适用”界定为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有学者也因此将“宪法适用”界定为“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即宪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直接适用,它相当于司法的违宪审查,如德国式的宪法诉讼和美国式的普通诉讼附带违宪审查,这种“宪法适用”应属于“宪法监督”而不属于“宪法实施”的范畴。

3、“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执行”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宪法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执行宪法的行为。

4、“宪法实施”包括“宪法遵守”。中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条文规定了“宪法遵守”的主体,但它作为一条宪法基本原则是很笼统的,这种笼统的宪法基本原则一般距离操作较远,因此大多只对立宪、立法有直接作用,它们需要其后的宪法权力规则及其相关法律将其具体化,如议会、政府、法院、政党等都需要遵守宪法,但它们遵守宪法的方式和途径是不一样的。

5、“宪法实施”主要指议会实施宪法的行为。宪法中通常明确规定了议会的立法权,有时候更是明确指出某一问题“由法律规定”。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要得到实施,就必须先将其具体化,这通常由议会通过立法来完成,没有议会立法将宪法原则具体化,其他国家机关就很难实施或实施不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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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54 | 只看该作者
违宪与监督

宪法实施的效果如何需要监督,实施在先,监督在后。但“宪法监督”不应是“为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宪法监督”应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而不是广义上所指的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媒体的监督。“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宪法监督,一定要有确定的含义和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宪法监督”应当是指对宪法实施行为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如由议会和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宪法的情况进行的监督,由法院对立法机关实施宪法的情况进行的监督,通过全民复决的方式对议会立法的监督等等。

从“宪法监督”一词的来源看,它是苏联、东欧、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规定的一种制度,特指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进行违宪审查。随着东欧巨变、苏联解体,原苏联国家和东欧各国已转向宪法法院模式,“宪法监督”仅是中国等少数国家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体制。如果将“宪法监督”理解为特指权力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那么“违宪审查”应包括“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违宪审查”三种模式中的一种(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但一般认为,宪法监督比违宪审查的范围宽,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权力机关对议会立法行为的监督,如中国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也包括国家元首对议会立法的监督,如美国总统对议会立法行使否决权;还包括议会对政府宪法行为的监督,如议会对政府进行委托立法时对该委托立法的监督;包括政府对政党的监督⒇以及总统对其他国家机关宪法行为的监督。

“违宪审查”很明确是一种审查,有审查义务的机关如果不审查就是失职,审查是一个比较具体的行为,是“一种具体制度”;[22]而“宪法监督”则相对模糊,监督本身并没有提供“方式方法”,监督可以有也应该有多种方式(如“审查”就是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检查工作、质询、特别调查、听取工作报告等多种方式),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形式,“监督”就无法实现。“违宪审查”比“宪法监督”距离操作层面更进了一步,因为“违宪审查”已经是相对具体的,它本身已经是一种形式;而“宪法监督”则还不那么具体,还需要为其确定一系列形式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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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2:55 | 只看该作者
违宪与保障

“宪法保障”实际上是对“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保障。宪法在实施中需要一系列保障措施,既要保障宪法实施的过程,也要保障宪法实施的效果。“宪法监督”是对“宪法实施”结果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督也需要有保障,没有保障的监督会流于形式,而流于形式的监督会影响实施的质量。

“宪法保障”不完全是一个法律概念。一部宪法能否真正有效不仅取决于议会、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是否依法办事,而且取决于整个社会环境。宪法保障强调的是宪法实施的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统一,其中有制度性因素,也有非制度性因素,只有这些因素都基本具备时,宪法才真正有保障。这涉及到一个社会中各方面因素对宪法的保障,如政治保障、经济保障、文化保障、法律保障等诸多方面,其中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等客观要件不是人为地可以在短时期内用制度“创造”出来的,公民素质、社会氛围、历史传统也是统治者难以完全调控的。宪法保障中只有法律保障是制度性的,它又可分为宪法自身的保障和一般法律的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包括确定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建立宪法解释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其中前二者是制宪、修宪层面的问题,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则属于宪法监督的范畴,它们都是宪法的重要保障。“一般法律保障”包括将宪法的原则法律化等立法活动以及法律在实践中的运行是否有保障,这既涉及制度上的、文本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是否完善,也涉及到司法和执法这样一种动态的、实践层面的制度运作意义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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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3:05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违宪审查释义,引经据典.综上所述,宪法规定的义务与权利,既要求公民承担宪法规定的义务,又保障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宪法是不可诉讼的,违宪不究,那么,宪法规定即使很完备,人民权利规定很详尽,也只是一纸华丽空文而已,实施得不到保障与尊重.强调了义务却忽视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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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3:08 | 只看该作者
宪法法院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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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是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20年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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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3:0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情况

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人民代表委员会行使。(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订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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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河南省 2016-4-18 03:28 | 只看该作者
普法,学法,知法,守法,政党和政府首先要守法,把一切言行约束在宪法与国家法律的规定框架内,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一切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切都要守规矩,规矩就是宪法宗旨与精神.地方法规不能无法无天!天,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容不得抵触,哪怕甚至是熟视无睹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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